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飞抵中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活动,由于美机违反飞行规则,突然转向,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与对其进行跟踪监视的中国飞机相撞,致使中方飞机坠毁。事发后,美军用侦察机未经中方允许,擅自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机场,严重侵犯了中国领空主权。中国政府已就此向美国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和抗议。
撞机事件发生后,美方不仅不向中方道歉,反而找出所谓的法律理由为其行为进行辩护。美方称,撞机是发生在国际空域,在该空域美机享有飞越自由;甚至说,美军用侦察机进入中国境内降落是出于情况紧急;这种临时迫降也是国际惯例;美机是美国家财产,应享有主权豁免。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该事件作出分析,以正视听。
首先,此次撞机事件发生在中国近海上空,属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虽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飞机在专属经济区享有飞越自由,但这种飞越自由并非像美方所主张的那样是不受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外国飞机在享有公约所规定的飞越自由的同时,要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利,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则,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连美国学者也认为,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的限制,外国飞机在专属经济区的飞越自由与公海自由原则是不同的。美军用侦察机屡屡出没在中国近海上空进行侦察活动,并不顾中国政府一再严正交涉,显然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挑衅。这种军事活动早已超出了国际法所允许的“飞越自由”原则,是对“飞越自由”原则的滥用。中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美军用侦察机进行跟踪监视,是完全正当的,是符合国际法的。可以想象,如果外国军用侦察机在美国的近海进行侦察活动,美方绝对不会根据“飞越自由”原则而坐视不管的。
其次,美军用侦察机未经许可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中方境内是对中国领空主权的侵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法的多边公约——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公约》正式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基于这一原则,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军用航空器未经特许不得飞越或降落于另一缔约国的领土。1944年订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领空主权和军用航空器也作了相同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已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所谓“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即意味着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
作为对中国领空行使主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2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撞机事件发生后,美军用侦察机在通讯系统仍正常运转,并有充分的时间提出降落请求的情况下,从未向中方发出紧急降落的请求和通报。即使在一般事故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也是违反国际惯例的。美军事侦察机不是普通的航空器,其飞行活动也不是一般的民用航空行为,该机进入中国领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中国政府的明确同意。所谓“紧急迫降”不能构成美国擅自闯入中国领土的借口。美机既未申请也不通报的做法,是完全无视中国主权的表现。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中方完全有理由采取任何正当的自卫措施。
第三,事件发生后,美方不仅不就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向中方道歉,反而振振有词地说什么“美军飞机是美国政府财产,享有主权豁免地位,中方不得登临和检查”。
根据国际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军用飞机未经有关国家的批准或同意,擅自在另一国领土上降落,是不能主张主权豁免这种特权的。美国本国的实践也要求外国军用飞机飞越或降落美国领土需事先获得书面同意;而且,美国的政策是,只有经一国许可处于该国境内的外国军用飞机才能免受当局的搜查、扣押或检查。
显而易见,整个撞机事件发生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美方撞毁了中方飞机,并非法进入中国领土,中方作为受害国、事件发生地国以及肇事航空器降落地国,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中国法律,享有对整个事件的管辖权,包括对事件进行调查的权力。这种权力已被长期的国际实践所证实,有关国家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也从未主张过所谓“主权豁免”。
美国军用侦察机撞毁中国军用飞机并侵犯中国领空主权是一起严重违反国际法的事件,美国政府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美国政府首先应当向中国政府和人民作出道歉,立即停止在中国沿海的一切侦察活动,积极配合中国政府对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就中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作出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